我國正在爲全國統一碳市場構建基本制度框架,以保障碳排放權交易政策功能的發揮。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下稱《條例》)日前公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常紀文表示,《條例》的公佈標誌着碳排放權交易管理進入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階段。因牽涉廣大重點排放企業碳排放的權利義務設置,事關中國碳市場的發展壯大和中國碳市場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
該研究所氣候政策研究室主任、研究員李繼峯也表示,《條例》的出臺是全面規範碳交易管理,促進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峯碳中和工作的法治需要。
2018年的機構改革建立了新的應對氣候變化監督管理體制。爲攜手各國共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我國於2020年9月宣佈了與碳減排有關的碳達峯碳中和目標。常紀文介紹,在碳減排工作中,碳排放權交易被國際證明爲一種有效的碳減排市場工具,爲此,我國在試點的基礎上於2021年7月啓動了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近年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整體平穩,年均覆蓋二氧化碳排放量約51億噸,佔全國總排放量的比例超過40%。截至2023年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共納入2257家發電企業,累計成交量約4.4億噸,成交額約249億元,碳排放權交易的政策效應初步顯現。
爲促進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管理的規範化,生態環境部於2020年12月制定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並於2021年5月發佈配套的《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等規範性文件。
常紀文說,由於這些規範性文件的法律位階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實施中出現一些困難,既難以對本部門以外的國家工作人員、技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違法行爲設置處罰措施,也難以對違法企業規定停產整治、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法律責任。
以行政處罰方式爲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作爲部門規章,其創設的罰款額度僅爲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兩個幅度,設置的處罰金額標準總體太低,難以改變重點排放單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層次更高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行政法規。
中國在有序減碳中促進相關產業高質量發展。攝影/章軻
“《條例》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呈現諸多亮點。”常紀文介紹,《條例》在確認碳排放權交易民事行爲屬性的基礎上,圍繞碳排放權的主體、內容、行使及公權如何適度介入、開展有效監管等主要事項上作了規範設計。碳排放權作爲民事權利,其依法行使包括排放溫室氣體、碳排放權購買、碳排放權出售、碳排放權封存、碳排放權滅失、碳排放權抵押等行使方式。其中,碳排放權購買與碳排放權出售即碳排放權交易是最主要的民事權利行使方式。
《條例》規定,爲確保碳排放權以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以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現貨交易方式規範、有效地行使,監管部門有必要利用公權力針對特殊的環節和問題開展有效監管。《條例》圍繞碳排放權交易這個民事行爲規定了監管機構及其職責、註冊登記、信息共享、交易禁限、重點排放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法律義務、現場檢查等內容。
“這些規定,體現了監管的必要性、適當性和有效性,有利於促進碳達峯碳中和與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常紀文說,對於有序活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促進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李繼峯表示,《條例》規定了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這三個原則既體現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工作的穩中求進和先立後破要求,也體現了行政法的適度監管和有效監管的比例原則,還體現了民事和行政行爲的法治原則。
“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範圍,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李繼峯說,這一規定有利於將我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深入推進與經濟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考慮,在有序減碳中促進相關產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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