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介紹說,1993年頒佈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將摩托車正式納入消費稅的徵稅範圍,同時規定,對應稅摩托車不分排量和型號,一律按10%的稅率計算納稅。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日前下發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中明確規定,從今年4月1日起,摩托車消費稅稅率改爲按排量分檔設置。具體標準爲:摩托車氣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稅率爲3%;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稅率爲10%。
有企業財務人員詢問稅率調整後該如何計算應納稅額,稅務人員解釋說,摩托車消費稅率的調整不會影響到計算方法的變化。其計算過程爲,首先根據應稅摩托車的氣缸容量確定消費稅適用稅率,然後按照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得出結果,其中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摩托車向購貨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
稽查人員提醒納稅人,在發生包括銷售、加工貨物或應稅勞務而從購買方、加工方收取價外費用的業務時,企業財會人員要按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覈算價外收入,更不能忽略按稅法規定計提銷項稅額,在避免國家稅款流失的同時,避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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