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積金怎麼提取出來
北京公積金可按以下流程提取出來,具體爲:
1、準備身份證及其複印件,並根據不同用途的住房公積金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向原公積金開辦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於申請人提出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進行審查,確認是否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確定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如果提供的文件不完整,申請人需要儘快補充完整;如果審查通過,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准許提取請求並通知申請人去相應的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沒有通過審查,公積金管理中心會通知申請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具體原因;
4、提供指定銀行的個人儲蓄賬戶;
5、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公積金由用人單位根據職工名冊辦理個人開戶,合計出需繳存的公積金總數到公積金中心指定銀行交費,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具有以下兩個特徵:
1、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2、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纔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配偶在天津買房我在北京的住房公積金如何取出
可以提。你們單位人事管這事兒。準備如下資料
(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原件及複印件;
(2)購房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係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主買房人提取記錄單的複印件。
天津公積金怎麼提取出來
天津提取公積金如下:
1、需要先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2、公積金中心會告知提取公積金所需要填寫的材料以及辦理的程序。
3、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所在單位覈實信息之後並出具相關的證明,並同時也向公積金中心覈實按規定可以提取的金額,填寫相關的事項和所需的信息再加蓋預留印鑑。
4、向公積金中心提供填寫正確的材料、單位證明和相關憑證,中心工作人員進行審覈。
5、公積金中心主管領導審查之後,並作出同意提取的決定,在提交的單位證明上籤了字,基本就算能拿到公積金了。
非住房消費提取包括銷戶提取和按月提取
銷戶提取:包括離、退休;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領取失業保險金;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滿兩年;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我一直在交公積金,現在調到北京工作,戶口也在北京,怎樣把天津的公積金取出來(未在天津買房)?
拿上天津的離職證明和北京的戶口,或在北京工作的合同。直接到天津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請參考以下內容:這事天津的條例:
非住房消費提取之一“非住房消費銷戶提取”
2011-3-31
2011年4月6日起執行
一、政策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餘額,並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退休的;
(二)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
(三)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六)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七)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滿兩年的;
(八)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提取資料:
1.職工身份證及複印件二份;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提取的,可提供護照或港、澳、臺通行證及複印件二份,護照文字非中文的還應提供經公證的中文譯本及複印件一份。
2.職工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3.離退休提取證明資料
(1)離休職工,應提供市委老幹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幹部局頒發的離休證及複印件一份;
(2)退休職工,應提供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或市、區、縣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退職證及複印件一份。
4.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應提供職工戶口簿及複印件一份。
5.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註銷證明或註銷原因爲“出國定居”的戶口簿及複印件一份。
6.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提取證明資料:
(1)《天津市傷、病託管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複印件一份;《天津市傷病、託管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上註明職工傷殘等級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記載職工“傷殘等級”爲一至二級;
(2)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複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戶職工不需提供。
7.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提供《就?失業證》及複印件一份。
8.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提取證明資料
(1)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及複印件一份;
(2)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複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戶職工不需提供。
9.戶口遷出本市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提取證明資料
(1)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及複印件一份;
(2)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複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戶職工不需提供。
10.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複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戶職工不需提供。
11.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滿兩年但未及時轉入集中封存戶的,提供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複印件一份。
12.職工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開戶或繳存證明。
13.職工可委託他人代爲辦理提取手續,應提供以下資料:
(1)代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二份;
(2)職工本人簽署的《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書》一份,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授權委託書》應經公證或中國使領館認證;
14.職工爲無(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還應提供監護人資料:
(1)監護人身份證及複印件二份;
(2)人民法院、職工所在街道、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監護證明及複印件一份。
三、辦理程序:
1.職工憑住房公積金龍卡或儲蓄卡、身份證件及相關提取資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職工。
3.經審批准予提取的,職工應憑有關資料當日到受託銀行辦理提取手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龍卡銀行儲蓄賬戶或職工在建設銀行開立的其他儲蓄賬戶。
四、注意事項:
1.職工同時負有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債務,職工公積金貸款結清前,職工不能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但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不足最近一次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餘額並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2.《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通知書》當日有效,提取職工、代辦人應簽字確認;
3.經分中心或管理部審覈確認後,職工必須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4.提取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錯誤的,應首先辦理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變更登記需提供單位開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一式三聯和職工身份證及複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戶職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5.各類提取證明資料複印件用A4紙複印;
6.在管理部開戶的職工(包括集中封存戶職工)可到全市各區縣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非集中封存戶職工可到全市各區縣管理部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手續,集中封存戶職工應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手續;分中心職工應到本分中心辦理個人信息變更及提取手續;
7.提取人同時提取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的,提取額度與住房公積金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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