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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法院執行後履行了還款任務取消徵信失信是多長時間
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在三個工作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第九條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第十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佈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
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公佈、撤銷、更正、刪除失信信息的,參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失信被執行人已經全部履行多久纔可以把名字刪除
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即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失信狀態。法院在提起撤銷失信狀態的網絡請求後,一般兩至三個工作日可以屏蔽掉失信被執行人的姓名。《最高法院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制度的規定》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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