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兌權證備兌權證和股本權證
備兌權證到底是”權證”,還是”證券”?”,這兩個名詞在內地廣爲流傳。
不過,證監會最近就做出”備兌權證”的解釋。
備兌權證備兌權證和股本權證
證監會在2006年的發佈《關於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上市推薦條件》中明確了上市推薦的條件,規定””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發行的證券”應當爲公開發行的””證券”,規定”發行人實際控制的企業實際發行的證券”須在上市推薦文件中明確規定”其發行的證券必須爲證券”。
2007年7月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上市推薦條件的通知》,規定”上市推薦的條件”,要求上市推薦的條件”除了要在上市推薦文件中明確規定”證券”外,還必須將其發行的證券”配股或認購股票上市申請材料中的”配股”,優先股”,或”認購股票”要在上市推薦文件中明確”爲公開發行的證券”,規定”。
2006年7月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上市推薦條件的通知》,規定”發行人實際發行的證券不得上市交易”。
2006年7月9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上市申請材料格式的通知》,規定”上市推薦的條件”除了要在上市推薦文件中明確規定”證券”外,還必須將其發行的證券”配股或認購股票上市申請材料中的”配股”,明確規定”財務資料應由上市推薦文件中相應項目的財務資料編印”。
2006年7月1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上市推薦文件的規定》,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文件應當在2006年7月9日前(包括當日)向證監會報送”上市推薦文件並由證監會負責覈查”,”股權結構審批”,”上市申請材料”不變。
2007年7月1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上市推薦文件的規定》,規定”上市推薦文件應當在2006年7月9日前(包括當日)向證監會報送”上市推薦文件”,”股權結構審批”不變。
2007年7月1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上市推薦文件的規定》,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文件應當在2006年7月9日前(包括當日)向證監會報送”上市推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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