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投保後,在一次夜間行駛的過程中突然着火。當莊河市民張某向某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時,對方卻以種種理由拒絕賠付。張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最近,莊河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2004年3月,莊河一男子張某與莊河某保險公司簽訂了車輛保險合同,並交納了保險費用,保險金額爲10.7萬元,保險期到2005年3月。
2004年8月14日零時許,車輛發生事故,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故張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4.6萬元,承擔訴訟費用。
保險公司認爲,張某在車輛發生事故時,屬無證駕駛狀態,且該事故屬起火原因不明,張某也未向交警部門報案,事故原因無法查清,故不同意賠償張某損失。
法院認爲,該合同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形成的,合同合法有效。張某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用,保險公司即應按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最近,莊河法院做出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某車輛保險損失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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